原告铁锋区胜吉装饰材料经销部(经营业主朱凤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南山鑫苑47号楼4单元101室。
委托代理人刘英东,黑龙江付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无职业。
原告铁锋区胜吉装饰材料经销部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铁锋区胜吉装饰材料经销部负责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买卖关系,被告在原告处进广告材料。截止2015年4月18日共欠原告货款22.5万元。因原告自认被告已经还款5万元,故其主张被告尚欠17万元货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欠条为证及原告开庭陈述记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被告李某某拖欠原告铁锋区胜吉装饰材料经销部货款的事实予以确认。现原告诉讼至本院要求被告履行偿还义务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拖欠原告铁锋区胜吉装饰材料经销部货款1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元,保全费137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 兴 人民陪审员 张忠义 人民陪审员 郑友丽
书记员: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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