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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铁锋区大西洋五金电器批发商场与被告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铁锋区大西洋五金电器批发商场,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五金批发市场4栋建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0204600217510。
法定代表人张彬孝,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翠,黑龙江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街道龙华小区33号楼10单元50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7869945-2。
负责人江华林,该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铁锋区大西洋五金电器批发商场(下文简称大西洋五金商场)与被告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下文简称曙光控股集团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铁锋区大西洋五金电器批发商场的委托代理人王小翠、被告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的负责人江华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曙光控股集团齐分公司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按曙光控股集团齐分公司的要求将货物送到被告指定地点,曙光控股集团齐分公司理应按货物价值给付款,现曙光控股集团齐分公司没有及时给付原告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曙光控股集团齐分公司给付货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曙光控股集团齐分公司辩称其项目是包给梁云峰和江晨曦二人的,原告的供货行为及给付货款情况,曙光控股集团齐分公司并不知晓,但在2016年7月8日梁云峰与江晨曦已给原告出具了确认声明,已认可所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故本院对曙光控股集团齐分公司的辩解观点不予支持。曙光控股集团齐分公司是没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分支机构,但其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铁锋区大西洋五金电器批发商场货款53656.00元及利息7109.42元(2014年1月28日至2016年4月11日期间)。;
本案受理费1319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杰 审 判 员  刘 艳 人民陪审员  杜代芬

书记员:赵秋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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