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某某,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红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住涿州市。
被告刘某某,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杰,住涿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张某、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3元,减半收取4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杜朝阳
审判员 张环宇
人民陪审员 杨继富
书记员: 宋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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