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成海,黑龙江薛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第三人:陈可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第三人:刘淑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集贤县。
第三人:王亚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原告钱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第三人陈可新、刘淑云、王亚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钱某某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减半收取。
审 判 长 刘德彬 人民陪审员 裴 凤 人民陪审员 王兴奎
书记员: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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