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某
王海峰(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李玉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樊某某
贾海亮(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涉县悦翔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任伟(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涉县卫生监督所
冯灵玲(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邯郸市第一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涉县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处
原告钱某某,男,住涉县。
法定代理人钱有根。
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李玉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某某,男,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贾海亮,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涉县悦翔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景卫,职务经理。
地址涉县迎春街滩里路口。
委托代理人任伟,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涉县卫生监督所(原名为涉县卫生防疫站)。
负责人徐和廷,职务所长。
地址涉县涉城镇城西街947号。
委托代理人冯灵玲,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第一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涉县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处。
负责人邓金山,职务经理。
地址涉县偏店乡偏店村。
原告钱某某与被告樊某某、涉县悦翔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涉县卫生监督所(原名为涉县卫生防疫站)、邯郸市第一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涉县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钱某某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7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
原告钱某某与被告樊某某、涉县悦翔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涉县卫生监督所(原名为涉县卫生防疫站)、邯郸市第一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涉县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钱某某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7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
审判长:白志秀
审判员:孙素芳
审判员:江文海
书记员:赵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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