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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钟某某与被告承某名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钟某某
马腾飞(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
承某名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陶树山(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

原告钟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腾飞,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某名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承某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树山,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承某名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钟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钟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晓冲
审判员:王爽
审判员:赵岩

书记员:毕勇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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