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被告齐齐哈尔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东四道街243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维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紫洋,黑龙江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钟某某与被告齐齐哈尔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集团)林某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某、被告齐齐哈尔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紫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某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某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原告钟某某的车辆因林某折断而受损,应当要求林某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水务集团是涉案林某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以原告应当另行向涉案林某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提起诉讼,其对水务集团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当驳回其起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钟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杰 审 判 员 刘 艳 人民陪审员 张忠义
书记员: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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