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王一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振东,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某与被告王一然、魏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金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某撤诉。
案件受理322元,减半收取计161元,由金某负担。
审判员 褚连英
书记员: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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