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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某顺、金某旭、金某某与被告任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金某顺,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朝鲜族。
原告金某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朝鲜族。
原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朝鲜族。
三原告代理人:胡世民,黑龙江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淑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金某顺、金某旭、金某某与被告任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顺、金某旭、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金某顺、金某旭、金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宪斌

书记员:苗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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