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刘辉,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家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白家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经调查,仍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金某起诉。
案件受理费7780.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回原告金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铸
书记员:曹姗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