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霞
夏庆军(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
李某和
张国平(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金某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庆军,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平,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某霞诉被告李某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某和的黑F09D80号面包车籍予以查封。
担保人王慧文以其在汤旺河农商银行的30,000.00元存款自愿为申请人金某霞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保证案件能够顺利执行,向本院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李某和的黑F09D80号面包车的车籍,由被告保管并允许其使用,查封期限6个月(自2016年9月5日起至2017年3月5日止)。
案件申请费220.00元,由金某霞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保证案件能够顺利执行,向本院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李某和的黑F09D80号面包车的车籍,由被告保管并允许其使用,查封期限6个月(自2016年9月5日起至2017年3月5日止)。
案件申请费220.00元,由金某霞负担。
审判长:曹颖
审判员:樊庆华
审判员:阮芳
书记员:关佳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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