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高报玉、金志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
委托代理人武贵锁,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报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
委托代理人石刚,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志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高报玉、金志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金某某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洪亮 审 判 员  曹巧玲 人民陪审员  陈锁梁

书记员:胡月 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