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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某诉被告焦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金某
袁观主(湖北名卓律师事务所)
焦某
朱某
程某

解除保全申请人: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观主,湖北名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解除保全申请人: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解除保全申请人: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金某与被告焦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鄂1224民初698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内容为:一、对被告焦某、朱某所有的位于X的产权登记过户手续予以冻结,期限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二、对被告焦某、朱某所有的车牌号为X的产权登记过户手续予以冻结,期限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三、对担保人程某所有的位于X的产权登记过户手续予以冻结,期限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
解除保全申请人金某、焦某、朱某、程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就该案件已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焦某、朱某所有的位于X的产权登记过户手续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焦某、朱某所有的车牌号为X的产权登记过户手续的冻结;
三、解除对担保人程某所有的位于X的产权登记过户手续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就该案件已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焦某、朱某所有的位于X的产权登记过户手续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焦某、朱某所有的车牌号为X的产权登记过户手续的冻结;
三、解除对担保人程某所有的位于X的产权登记过户手续的冻结。

审判长:程昌
审判员:成崇喜
审判员:阮翀

书记员:成宇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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