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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林某某、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广电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钟哲,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幸福路政府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永兰,海林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负责人:张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红丽,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林某某、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金某某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56.01元,减半收取计328.01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

审判员  蔡密成

书记员:史海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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