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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金某某,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冷曜明,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6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周宏海 审判员 :焦兴国 审判员 :陶宏博
书记员::詹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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