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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某与被告张某某、铁锋区渤海湾洗浴广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金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田东阳,铁锋区扎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
被告:铁锋区渤海湾洗浴广场,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新工地街道龙南小区14号楼门市。
法定代表人:张轶男,该洗浴广场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俏,黑龙江普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张某某、铁锋区渤海湾洗浴广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金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杰 人民陪审员 吴 敏 人民陪审员 盖 文

书记员:高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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