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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韩某某、徐中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卢海森
赵永茂(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
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
韩某某
徐中阳

原告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司马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彦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海森,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永茂,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盐城市黄海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蔡为军。
被告韩某某,男,56岁,汉族,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大专文化,现住正定县。
被告徐中阳,男,42岁,汉族,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大专文化,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韩某某、徐中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承诺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韩某某、徐中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韩某某、徐中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69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承诺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韩某某、徐中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韩某某、徐中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蒋英辉
审判员:刘志伟
审判员:杨飞

书记员:白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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