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鄂州跃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鄂州市新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鄂州跃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段店镇(原泥矶中学)。
法定代表人:张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鄂州市新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古城路与明堂路交叉处吴都花园B座6-4号。。
法定代表人:任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景珍,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跃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鄂州市新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跃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州跃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跃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9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98元,由原告姚友根负担。

审 判 长  魏早云 审 判 员  吴祥梅 人民陪审员  叶杏华

书记员:廖兰荣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