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蒲团乡何某某村民委员会
曾昭洪(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鄂州市蒲团乡何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鄂州市蒲团乡何某某
法定代表人:吴杰,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曾昭洪,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市蒲团乡何某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市蒲团乡何某某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州市蒲团乡何某某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市蒲团乡何某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94元,减半收取1247元,由原告鄂州市蒲团乡何某某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市蒲团乡何某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市蒲团乡何某某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州市蒲团乡何某某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市蒲团乡何某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94元,减半收取1247元,由原告鄂州市蒲团乡何某某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郭晓洁
书记员:黄显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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