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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鄂州市永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鄂州市永昌实业有限公司
杨木林(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
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鄂州市永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木林,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士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市永昌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鄂0703民初65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告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600,000元的存款或等额财产。
原告鄂州市永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州市永昌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市永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55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鄂州市永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鄂州市永昌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市永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55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鄂州市永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汪德秋

书记员:汤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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