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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雄县。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彩华
书记员:刘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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