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斌,黑龙江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淑娟,黑龙江精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林市新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新合区新乐村。
法定代表人:张永胜,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某某,女,出生日期不详,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海林市新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郭某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与被告海林市新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50元,减半收取150.7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陈景山
书记员: 顾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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