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某市古冶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卫国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935959989J。
负责人:张家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郭某某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郭某某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 宗金玲
书记员:王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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