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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金某,男。委托代理人岳大勇,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被告李某,男。被告李某某,男。被告龙某某,男。
原告郭金某与被告李某、李某、李某某、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金某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金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郭金某承担。
审判员 闫 峰
书记员:李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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