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鹤岗市工农区。被告:郑某某,男,住鹤岗市东山区。被告:刘某某,女,住鹤岗市东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延昭,黑龙江梁书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郑某某、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其诉讼主体错误为由,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贺小平
书记员:汤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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