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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马某某、马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丰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唐某丰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某
陈福明(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马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丰南支公司
耿建军(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某市。
委托代理人陈福明,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某市。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某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丰南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丰南区。
负责人董怀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建军,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马某某、马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丰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唐某丰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秀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福明、被告人保唐某丰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耿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某、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马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利军无责任,有第013639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证实,故对于原告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和范围的损失,被告马某某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全部赔偿责任。被告马某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雇主被告马某某承担。被告人保唐某丰南支公司系冀BU9998号重型厢式货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不计免赔50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丰南支公司赔偿原告郭某某9477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2170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马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利军无责任,有第013639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证实,故对于原告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和范围的损失,被告马某某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全部赔偿责任。被告马某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雇主被告马某某承担。被告人保唐某丰南支公司系冀BU9998号重型厢式货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不计免赔50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丰南支公司赔偿原告郭某某9477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2170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秀荣

书记员:王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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