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汉某
郑淑芳
孙金玲(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
张慧(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彭某
原告郭汉某。
原告郑淑芳(系原告郭汉某之女)。
委托代理人孙金玲,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慧,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某。
被告彭某,黄州区交通局职员。
原告郭汉某、郑淑芳诉被告张某某、彭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金玲、张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郭汉某、郑淑芳与被告张某某签订的房屋转租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张某某未按约定给付余下房屋转让费,其出具的欠宾馆转让费的欠条明确,依法应承担立即给付所欠转让费及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两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宾馆转让及欠款用于了两被告婚姻期间的家庭生活,故原告郭汉某、郑淑芳诉请被告彭某在本案中承担偿还该欠款的民事责任,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cb8aa933e6b4418c9aa0220010fcb2f9:100Article|第一百〇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给付原告郭汉某、郑淑芳余下宾馆房屋转让费10万元及其利息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11月27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彭某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驳回原告郭汉某、郑淑芳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郭汉某、郑淑芳与被告张某某签订的房屋转租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张某某未按约定给付余下房屋转让费,其出具的欠宾馆转让费的欠条明确,依法应承担立即给付所欠转让费及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两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宾馆转让及欠款用于了两被告婚姻期间的家庭生活,故原告郭汉某、郑淑芳诉请被告彭某在本案中承担偿还该欠款的民事责任,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cb8aa933e6b4418c9aa0220010fcb2f9:100Article|第一百〇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给付原告郭汉某、郑淑芳余下宾馆房屋转让费10万元及其利息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11月27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彭某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驳回原告郭汉某、郑淑芳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戴金海
审判员:赵杰
审判员:李宝红
书记员:侯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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