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郭某诉被告范某某、范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
范某某
赵月霞
李大兴(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范某某

原告郭某,女,汉族,住涉县南关电力局家属院。
被告范某某,女,汉族,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赵月霞,女,汉族,系被告范某某之母。
被告范某某,男,汉族。
上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大兴,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范某某、范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二被告范某某、范某某已将原告的手机返还给原告郭某,现原告郭某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长:李红高

书记员:杨书亮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