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甲
郭某某
张婷婷(河北经广律师事务所)
史某某
陈开华(河北唐山开平区开平法律服务所)
原告郭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市职工。
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市职工。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张婷婷,河北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开华,唐山市开平区开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郭某甲、郭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万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甲、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婷婷,被告史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开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继承权应予保护。原、被告所诉争的唐山市开平区聂各庄西大街8号房产及史某某取走的存款40000元,应属被告史某某与郭玉琢共同财产。郭玉琢去世后,其遗产为唐山市开平区聂各庄西大街8号宅院中房产及存款40000元的1/2,应由原、被告共同继承,另1/2为史某某所有。二原告及被告各继承郭玉琢遗产中的1/3。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和继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郭玉琢所遗存款20000元,由史某某、郭某甲、郭某某各继承6666.66元。(由史某某各给付郭某甲、郭某某6666.66元。)
二、座落在唐山市开平区聂各庄西大街8号[唐开农宅开集用(2007)字第18-398号]宅院及建筑一处归史某某所有并继承4/6,郭某甲、郭某某各继承1/6。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郭某甲、郭某某、史某某各负担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继承权应予保护。原、被告所诉争的唐山市开平区聂各庄西大街8号房产及史某某取走的存款40000元,应属被告史某某与郭玉琢共同财产。郭玉琢去世后,其遗产为唐山市开平区聂各庄西大街8号宅院中房产及存款40000元的1/2,应由原、被告共同继承,另1/2为史某某所有。二原告及被告各继承郭玉琢遗产中的1/3。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和继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郭玉琢所遗存款20000元,由史某某、郭某甲、郭某某各继承6666.66元。(由史某某各给付郭某甲、郭某某6666.66元。)
二、座落在唐山市开平区聂各庄西大街8号[唐开农宅开集用(2007)字第18-398号]宅院及建筑一处归史某某所有并继承4/6,郭某甲、郭某某各继承1/6。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郭某甲、郭某某、史某某各负担1100元。
审判长:张万永
书记员:石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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