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成年。被告:大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男,该公司职员。诉讼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被告:李某某,���,成年。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被告李某某丈夫),男,成年。
诉讼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霞,黑龙江贤进楼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大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大鹏
书记员:鲁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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