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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吕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雄州镇常庄村1区121号。
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雄县古文化街258号。
委托代理人:郭文利,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吕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吕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卫红

书记员:化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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