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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河北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某
河北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马昌顺

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荣丰2008小区8号楼2709室,身份证号:xxxx。
被告:河北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涞水县石亭镇。
法定代表人:庞文剑,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昌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河北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490元,减半收取274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河北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490元,减半收取274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志强
审判员:许克景
审判员:魏丽丽

书记员:孙洪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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