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振彬
马军国
马某
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王会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郭振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现住任县。
被告马军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大专文化,现住任县,身份证号为×××
被告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大学文化,现住任县任城镇西街村,身份证号为×××。
被告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徐立敏,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会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振彬诉被告马军国、马某、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振彬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振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振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郭振彬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郭振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振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郭振彬承担。
审判长:贾增亮
书记员:解丽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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