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郭某某、董新军、李某某与被告董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某
董新军
李某某
王双振(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
董某某
杨朝君(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

原告:郭某某。
原告:董新军。
原告:李某某。
以上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双振,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曾用名董连波)。
委托代理人:杨朝君,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董新军、李某某与被告董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成文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新军及原告郭某某、董新军、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双振,被告董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朝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合伙承包经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被告董某某提出退伙申请,2013年6月9日合伙人召开股东会议并形成决议,对合伙期间财物进行决算,同意董某某提出的退伙申请,同时要求被告董某某保证将其经手的应收账款应收尽收。而后被告收取合伙人货款98498元,被告给原告立有欠据和证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被告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我与他们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在合伙终结清算时,已将应收账款计入合伙收入项目,双方约定被告负有保证将经手的收账款应收尽收的义务,被告收回合伙人合伙期间的货款,负有返还给原告的义务,被告辩称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既是欠款也是欠公司款,与原告无关,因原、被告合伙期间是以名威公司名义经营,被告收回的是合伙期间的货款,而非名威公司货款,被告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三原告应返还被告生产设备一套及使用费40000元,因被告是在合伙前将生产设备投放在名威公司,且答辩期限内未提出反诉,被告可另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郭某某、董新军、李某某货款984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5元,减半收取1132.5元由被告董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合伙承包经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被告董某某提出退伙申请,2013年6月9日合伙人召开股东会议并形成决议,对合伙期间财物进行决算,同意董某某提出的退伙申请,同时要求被告董某某保证将其经手的应收账款应收尽收。而后被告收取合伙人货款98498元,被告给原告立有欠据和证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被告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我与他们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在合伙终结清算时,已将应收账款计入合伙收入项目,双方约定被告负有保证将经手的收账款应收尽收的义务,被告收回合伙人合伙期间的货款,负有返还给原告的义务,被告辩称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既是欠款也是欠公司款,与原告无关,因原、被告合伙期间是以名威公司名义经营,被告收回的是合伙期间的货款,而非名威公司货款,被告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三原告应返还被告生产设备一套及使用费40000元,因被告是在合伙前将生产设备投放在名威公司,且答辩期限内未提出反诉,被告可另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郭某某、董新军、李某某货款984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5元,减半收取1132.5元由被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长:成文资

书记员:李鑫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