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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拥军诉被告王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拥军
王某某
魏志国(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

原告郭拥军。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志国,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拥军诉被告王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拥军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拥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拥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郭拥军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郭拥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拥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郭拥军负担。

审判长:王韦

书记员:李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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