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拥军
王某某
魏志国(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
原告郭拥军。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志国,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拥军诉被告王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拥军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拥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拥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郭拥军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郭拥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拥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郭拥军负担。
审判长:王韦
书记员:李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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