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志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承某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冰,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承某市双滦区。
被告:承某宝某橡胶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承某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赵启轩,职务不详。
原告郭志军与被告杨某某、承某宝某橡胶制品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郭志军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志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志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32.00元,减半收取8016.00元,由原告郭志军负担。
审 判 长 王 楠 审 判 员 张惠锴 人民陪审员 侯金英
书记员: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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