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
闫某某
闫某某
冷曜明(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
寻继峰
张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
杨成
原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萝北县。
原告: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萝北县。
原告: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萝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曜明,男,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寻继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萝北县。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明辉,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该公司职员。
原告郭某某、闫某某、闫某某诉被告张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郭某某、闫某某、闫某某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赔偿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闫某某、闫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559.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赔偿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闫某某、闫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55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波
书记员:刘庆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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