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郭某某被告黄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宏
杨建臣(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
黄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
高巍

原告郭宏。
委托代理人杨建臣,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住所保定市红星路83号。
负责人魏岐峰,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巍。
原告郭宏与被告黄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冠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宏的委托代理人杨建臣、被告黄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分担。被告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赔偿原告全部损失。当事人要求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进行赔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误工费以其绩效工资为限,酌情支持3000元。原告诉请的合理损失确定为:医疗费146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天×50元/天=2100元、营养费30天×50元/天=1500元、误工费3000元、护理费42天×100元/天=4200元、自行车损失50元。原告主张交通费、后续治疗费,未提供相应证据,不予支持。原告上述各项损失合计25536元,扣除被告黄某某垫付的2000元,余款23536元不超过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直接赔偿原告。被告黄某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353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元,由被告黄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分担。被告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赔偿原告全部损失。当事人要求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进行赔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误工费以其绩效工资为限,酌情支持3000元。原告诉请的合理损失确定为:医疗费146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天×50元/天=2100元、营养费30天×50元/天=1500元、误工费3000元、护理费42天×100元/天=4200元、自行车损失50元。原告主张交通费、后续治疗费,未提供相应证据,不予支持。原告上述各项损失合计25536元,扣除被告黄某某垫付的2000元,余款23536元不超过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直接赔偿原告。被告黄某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353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元,由被告黄某某承担。

审判长:闫冠军

书记员:谢海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