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王义(特别授权),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无业。
被告严广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严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撤回对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王某的起诉。
审判员 邹艳丽
书记员: 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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