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
焦学立
邓学生(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
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于洪伟
宰某某
姜玉辉(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格某某化工有限公司
李宣京
杨永祥(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
原告郭某某。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委托代理人焦学立,住大庆市。
委托代理人邓学生,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占胜,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洪伟,住安达市。
被告宰某某,住大庆市。
委托代理人姜玉辉,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格某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树宝,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宣京,住大庆市。
委托代理人杨永祥,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宰某某、黑龙江格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00.00元,减半收取18,600.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00.00元,减半收取18,600.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敏
审判员:杜雪红
审判员:付振铎
书记员:王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