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丽莎,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桥西支行。
负责人李保,该行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桥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桥西支行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海军 代理审判员 何 岗 代理审判员 苑仲平
书记员: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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