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荣伟,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宝,黑龙江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滨,黑龙江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
审 判 长 吕彦君 代理审判员 柳兆斌 代理审判员 李 欣
书记员: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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