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武陟县耿某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吕保成,男。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勇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陟县耿某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仇海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武陟县耿某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2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 陈彦
审判员 李元坤
人民陪审员 武庆行

书记员: 韩建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