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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诉被告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
马晨利(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原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
委托代理人马晨利,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4元,减半收取937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4元,减半收取9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彦军

书记员:杨雅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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