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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欣,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8952.00元及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某某起诉被告肖某所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准确。该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3.80元,退还原告郭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树军

书记员:董学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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