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现住承德市双滦区大庙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欣,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昶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昶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昶利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昶利因结运费需要资金,分别于2012年7月16日、2012年9月14日分别向原告郭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元、4000元,并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昶利累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9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应当满足“有明确的被告”这一条件。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昶利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该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可以驳回起诉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郭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晖
书记员:李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