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某
梁进兴(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
张立娜(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张凯

原告郭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梁进兴、张立娜,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陈某某,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260号。
负责人邴海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凯,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长:杜志强
审判员:孙绪仲
审判员:魏艳君

书记员:艾敬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