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某
郝吉坤
王海涛(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
郝某某
郝吉明
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穆景仁
原告郝某某。
委托代理人郝吉坤。
委托代理人王海涛,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某。
委托代理人郝吉明。
被告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市政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春发,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穆景仁,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郝某某、被告沈阳市政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08.00元减半收取1510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08.00元减半收取1510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陈建民
审判员:王平
审判员:赵志坤
书记员:郭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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