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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曹某、曹云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郝XX
韩文煜
曹XX
曹X
王德征(黑龙江天平律师事务所)

原告郝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
委托代理人韩文煜,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内。
被告曹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
被告曹X(系被告曹XX之父),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

被告
委托代理人王德征,黑龙江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郝XX与被告曹XX、曹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XX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文煜,被告曹XX、曹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德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郝XX与被告曹XX未办理婚姻登记便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在原告郝XX与被告曹XX同居生活前,原告郝XX按照民间习俗过给被告曹XX彩礼款,扣除被告曹XX用此彩礼款合理花销,被告曹X依法应酌情予以返还。被告曹XX父亲参与并接收了彩礼款,应对被告曹XX返还彩礼款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双方购买的物品宜在谁处归谁所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三日内返还原告郝XX彩礼款90000.00元;
二、被告曹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返还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00元由被告负担2050.00元,原告负担10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郝XX与被告曹XX未办理婚姻登记便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在原告郝XX与被告曹XX同居生活前,原告郝XX按照民间习俗过给被告曹XX彩礼款,扣除被告曹XX用此彩礼款合理花销,被告曹X依法应酌情予以返还。被告曹XX父亲参与并接收了彩礼款,应对被告曹XX返还彩礼款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双方购买的物品宜在谁处归谁所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三日内返还原告郝XX彩礼款90000.00元;
二、被告曹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返还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00元由被告负担2050.00元,原告负担1050.00元。

审判长:郭顺达
审判员:尉曼野
审判员:刘新宇

书记员: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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