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秀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高新区。
委托代理人王丽颖、高发,黑龙江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儿童,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郝秀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高新区。
委托代理人王丽颖、高发,黑龙江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振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松北镇胜利村。
被告孙恩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双城市朝阳乡胜利村。
本院受理的原告郝秀丽、张某博诉被告蔡振兴、孙恩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蔡振兴于2016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其主张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地点为哈大高速公路,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已出具证明,该事故辖区属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故大庆高新区为侵权行为发生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成立,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蔡振兴的管辖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铁军
审判员 孙超
审判员 张雪冬
书记员: 魏少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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